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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申报推荐2016年广州市科学技术奖的通知
作者:华南师范大学科技处     发布日期:2016-04-01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     收藏本文

关于申报推荐2016年广州市科学技术奖的通知

理科各单位:

根据《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》(市政府令第103号)和《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》(穗科创〔2015〕3号)的规定,现将申报推荐2016年广州市科学技术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单位(人)的要求

(一)市科学技术市长奖。

申报2016年广州市科学技术市长奖人选应符合《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》第八条和《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》第九、十、十一条的规定:“候选人应在近五年内获得了国家技术发明奖、国家自然科学奖、国家科技进步奖,且是该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之一;或者获得了省(部)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,且是该项目的第一完成人;或者获得了1项省(部)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和1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,且是上述项目的第一完成人”,其中“近五年”是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。

(二)市科学技术进步奖。

申报2016年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,应符合《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》和《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》的相关规定,还应满足以下条件。

1.申报单位应是从事研发与成果转化的独立法人机构。申报项目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广、成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自然人、法人机构。第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。

2.知识产权清晰。申报推荐项目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,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,包括已获得专利权、著作权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获得动植物品种权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证书;自然科学及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必须以论文、专著形式公开发表,每位完成人必须是论文、专著的作者,并得到同行引用或评价。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项目,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推荐。

3.成果已推广应用。

(1)研究成果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推广应用。对涉及有审批要求的项目,必须提交相应的行业许可批准证明材料(如新药、医疗器械、动植物新品种、农药、化肥、兽药、食品、通信设备、电力设备、压力容器等),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获得批准。土木建筑工程类项目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获得工程验收报告。论文、专著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公开发表。

(2)申报项目应在2013年1月1日后通过科技成果评价(含鉴定、验收、评审、专利授权、行业审定、有关部门确认等)。各种新闻媒体的报道及个人信件不作为科学技术评价的证明。

4.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。申报项目必须完成科技成果登记,提交申报材料时已经获得了成果登记受理号,进入专家网络评审时必须提供《科技成果登记证书》。

5.项目名称命名要求。申报推荐项目名称不得出现企业名称(简称)和具体商品品牌等字样。

二、特别说明

因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对项目来源或成果应用要求较高(须在广州市范围内),请有意申报该奖项的老师于2016年4月10日前联系科技处。

科技处

2016年4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