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启用“华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”的通知 - 通知公告 - 华南师范大学科技处
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 » 通知公告 » [返回]
关于启用“华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”的通知
作者:华南师范大学科技处     发布日期:2012-01-12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     收藏本文

理科各学院(中心)、南海学院:
        经主管校领导同意,自2012年1月起我校对外科技合同不再加盖学校公章及法人代表私章,统一加盖“华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”。现通知如下:
        一、“华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(1)”经公安部门备案,由学校法人代表委托科技处负责人代为保管及使用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        二、我校承担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,以合同代立项,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,所在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。
        三、科技合同签订时,应保护好学校知识产权,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,约定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。我校具有所有权的科技成果,向外单位转让时须取得全部完成人同意后报学校审批。
        四、科技合同办理程序
        1.项目负责人将合同初稿及《华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审批表》交所在单位领导,单位领导从学科角度对项目的可行性及存在风险进行预审,签署意见后送科技处审批。
        2.合同定稿一式四份,经双方签字盖章后,合同生效。
        3.属于技术开发、技术转让类合同的,可另备合同一式二份以及《技术合同登记表》,由科技处协助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免税申请。通过审批后,项目负责人可凭批复证明到财务处开具免税发票。
        4.经费进入财务处后,可独立开设课题经费本,由财务处提供财务管理与服务。
        5.项目部分内容无法独立完成的,可以委托外单位协助完成,但必须严格签订对外委托合同,明确委托内容、标的、完成时间及成果归属等,外转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原项目的50%。


科技处
2012-1-11

附件:《华南师范大学科技合同审批表》(本表可从科技处网页“表格下载”栏目中下载)